六、以下情况,申请户轮候序号不变:
(一)申请户确认参加选房,但由于当批次房源供应数量有限原因,未取得选房资格的;
(二)申请户取得选房资格,并按规定参加选房,但因当批次供应房源的套数或者户型有限未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七、以下情况,申请户轮候序号应发生调整:
(一)申请户确认不参加选房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确认参加选房的,其轮候序号排列在确认参加选房的申请户之后。2户或2户以上申请户有上述情况的,申请户之间排列按原顺序排列;
(二)申请户缺席选房专场、在选房专场表示放弃选房权利的,或在选房专场未按规定签订选房确认书、不在规定期限内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的,作为放弃选房权利,其轮候序号排列在当批次选房户轮候序号之后。2户或2户以上申请户有上述情况的,申请户之间排列按原顺序排列。
八、以下情况,申请户轮候序号应作废:
(一)申请户两次确认不参加选房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确认选房的,原取得的轮候序号作废,该申请户按规定可以重新参加下一批次的摇号排序;
(二)两次放弃选房权利的,轮候序号作废,该申请户按规定5年内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九、轮候序号调整和作废,按批次供应完毕后由区(县)住房保障中心统一进行调整或作废,通过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网站、区(县)政府指定媒体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栏予以公布,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户。
十、轮候名册实施信息化管理,使用全市统一管理软件,并按批次为单位由区(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存档。
十一、本工作规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试行)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管理,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制订本规则。
一、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对取得选房资格的申请户(以下简称选房户)组织公开选房活动,确定选房户选购的房源。
二、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可以根据选房户数、选房现场条件、房源供应、选购户型等因素,分场次安排选房户参加选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