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库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各类档案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加强档案库房的科学管理,更好地为政府部门、行业及公众提供优质、便捷、安全的档案资料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上海市档案条例》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库房技术管理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做好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八防”措施。
  第三条 档案库房的管理工作,应有专人负责。由一名科室负责人分管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落实档案库房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 档案库房应由专门人员出入,其他人员进入库房,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在管理库房的专人陪同下才能进入。并做好进出入库房的记录。
  第五条 新建库房竣工后,应经6~12个月干燥后,方可将档案入库。档案库房编号的基本原则是:由外及里、自下而上、从左到右。
  第六条 库房内的档案采用统一装具。档案装具的具体排列应注意整齐一致、避光通风、空间合理的原则。档案装具的编号方式一般按照保管机构或库房房间为单元进行。编号方法为:自门口起从左至右编架(柜)号,每个架(柜)也应自上而下编格号。
  第七条 库房内全宗的排列应体现简便、实用、便于管理的原则,可按全宗进馆的先后顺序排列和按馆内全宗的全宗群进行分类存放。
  第八条 库房“防光”措施:
  (一)档案库房宜选用白炽灯做人工照明光源,照度不超过100勒克斯。如采用荧光灯时,应对紫外线进行过滤;
  (二)档案库房不宜采用自然光源,有外窗时应有窗帘、窗板等遮阳措施,档案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避免阳光直射。
  第九条 库房“防高温与防潮”措施:
  (一)档案库房及库外应科学地安设温湿度记录仪表,潮湿地区应配备去湿机,库房应安装空调设备;
  (二)档案库房(含胶片库、磁带库)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有设备的库房日变化幅度不超过±2℃;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有设备的库房日变化幅度不超过±5%。保存母片的胶片库温度应控制在13~15℃,相对湿度应控制在35~45%。
  第十条 库房“虫霉防治与防尘”措施:
  (一)市房管局档案管理机构应设消毒室或消毒箱,新接收进馆的档案经消毒、除尘后方能入库;
  (二)建立定期虫霉检查制度,发现虫霉及时处理;
  (三)配备吸尘器,加密封门或过渡门,除尘与防尘结合。可设置空气过滤装置,防止污染气体进入库房;
  (四)注意档案库房周围环境,对影响、恶化库房环境的污染源,应采取措施,及时清除。
  第十一条 库房“防火与防盗”措施: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