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 市房管局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库藏中已超过保管期限的实体档案进行鉴定。依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和本局制订的《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分类目录》等,对保管期限需要修改的档案提出修改意见;对没有保存价值或已到保管期限且无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提出销毁意见,并做好相应的标识工作。
  第三条 市房管局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档案鉴定工作小组开展档案鉴定工作。档案鉴定工作小组由档案管理机构领导、档案管理机构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形成档案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业务人员组成。
  第四条 对经鉴定认为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档案,鉴定工作小组出具鉴定工作报告(见附件1),提出开放、解密或变更保管期限的意见或建议,小组成员在报告上签字,并由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对经鉴定认为无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档案,鉴定工作小组出具鉴定工作报告(见附件1),提出销毁意见,小组成员在报告上签字,由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并上报局分管领导审批。销毁时以全宗为单位编制《档案销毁登记清册》(见附件2),实行统一销毁。相应的电子档案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内注销,置于其它库内,无特殊情况不得查阅。
  第六条 实体档案销毁须在指定的场所内进行,由两名监销人员(形成档案的职能部门和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各一名)现场监销。监销人员要核对销毁清册与销毁档案内容、数量一致后,再行销毁。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备案,并将销毁情况报告局分管领导。
  第七条 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结束后,档案管理机构应及时做好档案整理、检索工具调整等处理工作。档案销毁清册和鉴定工作报告、审批意见应立卷归档,由市房管局档案管理机构永久保存。
  第八条 市房管局档案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区(县)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
  (1)档案鉴定工作报告
  (2)档案销毁登记清册

  附(1):档案鉴定工作报告

档案鉴定工作

起止日期

 

档案鉴定工作小组成员

姓  名

部  门

 

 

 

 

 

 

 

 

 

 

 

 

鉴定工作目的和要求

 

档案鉴定内容

 

档案鉴定意见

 

小组成员签字

 

领导意见

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档案管理机构领导意见

局分管领导意见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