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区(县)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
(1)档案查阅登记表(略)
(2)档案查阅借用表
(3)证明
附(2):档案查阅借用单
查阅借用日期: 年 月 日 查阅借用登记号:
查阅借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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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阅借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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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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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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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借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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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借用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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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借用部门领导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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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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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借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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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阅借用部门领导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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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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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相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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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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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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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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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附(3):证明
××:
根据您提供的查阅条件,经工作人员查证,截至××年×月×日,关于××××的档案信息,不在本部门存放。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鉴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优化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库藏档案的质量,充分发挥资源和设备的有效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
上海市档案条例》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鉴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