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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市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区(县)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
  (1)档案查阅登记表(略)
  (2)档案查阅借用表
  (3)证明

  附(2):档案查阅借用单

  查阅借用日期:    年    月    日       查阅借用登记号:

查阅借用人姓名

查阅借用部门

部门电话

手机

查阅借用内容

查阅借用档号

查阅借用部门领导签注

接待人

续借

理由

查阅借用部门领导签注

接待人

归还相关档案

归还

日期

接待人

备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附(3):证明

  ××:
  根据您提供的查阅条件,经工作人员查证,截至××年×月×日,关于××××的档案信息,不在本部门存放。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鉴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优化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库藏档案的质量,充分发挥资源和设备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上海市档案条例》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鉴定办法。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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