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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电子文件目录应与实体文件同时归档,影像文件也应及时归档。
  第九条 市房管局档案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接收档案,并负责保管和利用:
  (一)市房管局机关各处室在业务办理完毕后,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在一周内向市房管局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二)市房管局直属事业单位在业务办理完毕后,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满二年向市房管局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条 市房管局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置适宜保管档案的专门库房和设施,采用现代先进技术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接收、整理、保管档案,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凭身份证、工作证和介绍信等合法有效证明,可以查阅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十二条 市房管局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 市房管局档案管理机构应准确统计档案、资料的收进和移出、全宗和案卷数量、利用等情况,及时向市房管局报送档案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四、奖  惩

  第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的轻重由市房管局及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移交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实物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实物的;
  (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四)其它未尽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房管局及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五、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查阅办法
  2、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鉴定办法
  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库房管理办法
  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文件材料归档办法
  5、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保密制度

  附件1: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查阅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档案的查阅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上海市档案条例》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市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的档案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凭介绍信、工作证和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明,可以查阅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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