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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
(伊政发〔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协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协调制度

  为了更好地体现分工协作的原则,保证政府这架机器协调高效运转,提高市政府工作的质量效率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项制度。
  一、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工作机构组织实施行政事务时,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行政工作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统一意见。相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部门协调事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报请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长助理或副市长(副管局长)进行协调。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副管局长)分管的工作事项,在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报请市政府秘书长或常务副市长召开专项协调会进行协调。任何部门在组织实施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行政事务时,不得先入为主,不顾大局,一意孤行,因此造成重大行政矛盾冲突或给市政府带来重大不利影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领导行政责任。
  二、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战线)的,主提部门事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和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必要时可提请市政府秘书长协调,秘书长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常务副市长进行协调,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否则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
  三、以市政府(林管局)或市政府办公室(林管局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其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特别是给其他部门提出要求、指派工作任务的,主办部门事前必须协商有关部门履行会签程序,或召开相关部门领导及相关业务人员和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审核公文稿件工作人员参加的会议征求意见。此类公文,未通过会议征求意见或未履行会签程序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市政府办公室不予核发。
  四、协调相关工作事项,应坚持先下后上原则,凡部门间可直接协调的一般性事项,一律由主办部门牵头进行协调;部门间协调无果、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提请市政府(林管局)分管领导或秘书长进行协调;市政府(林管局)分管领导协调无果,或因事项涉及部门较多、涉及内容较为复杂不便协调的,报请常务副市长协调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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