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建立健全物业监管制度

  (五)推行物业服务招投标制度。按照“加强协调、注重引导、以点带面、逐步推广”的原则,引导和鼓励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管理,逐步建立双向选择、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物业服务新机制。新建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在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招投标的指导、监督工作,区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指导物业服务招投标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建立物业承接综合验收制度。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综合验收标准和验收办法,并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区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供电、供热等公共服务单位实施验收。综合验收备案结果由建设单位按程序移交给小区全体业主。严格执行房屋质量保修金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七)落实好物业管理用房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4‰的规定配置标准的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确定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物业服务用房应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用房交付使用时具备正常使用功能。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公共场所和其他共用部位不得作为物业服务用房。

  (八)建立住宅小区分级评定制度。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伊春市住宅区物业分级管理评定标准》对全市住宅小区进行等级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实行动态管理。对达不到相应收费等级的小区,责令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予以降等,直至取消其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同一小区的物业等级评定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九)完善物业服务和收费制度,规范物业服务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建立“以质论价、质价相符、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共同约定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