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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伊政发〔2010〕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提高广大业主自治管理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伊春市物业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居委会“四级”物业管理工作体制

  (一)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伊春市物业管理规定》的实施,制定物业管理发展规划;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并监管使用;贯彻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制度;组织物业管理行业的检查、考核;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和小区分级评定;协调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妥善处理物业管理重大纠纷案件。

  (二)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物业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驻区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监督物业服务收费和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和使用;协调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和纠纷,及时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三)各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专职物业管理工作人员,负责处理物业管理日常工作。建立由公安、物价、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物业服务企业法人代表,业主委员会主要成员,群众代表组成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涉及物业管理的综合性问题,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投诉。

  (四)社区居委会应充分发挥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配备专人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改选及其日常工作;协助调解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配合业主委员会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服务等事项;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组织业主开展自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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