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卫发〔2010〕167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
经研究,现将《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09〕2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强化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财政投入、人才队伍建设、监督管理和考核等责任,保障和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到位、优质和高效。
指导和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二、考核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对象
1.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
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资金保障、加强资金监管、推进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宣传和发动等(见附件1)。
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乡镇(街道)政府和相关部门促进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充分调动和发挥公共卫生管理员、联络员的积极性,明确职责,落实任务。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突出重点人群和重点疾病的公共卫生服务,现阶段要认真落实《实施意见》规定的三大类1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切实提高实效。
3.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发挥在日常工作中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作用,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并参与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项目落实情况的考核。
(二)考核内容
省对县(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考核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重点考核关键指标完成情况(见附件2)及抽查复核真实性。考核重点从过程管理转向目标管理,注重绩效,主要体现关键指标完成情况和城乡居民的满意度。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细化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实施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考核程序和考核方法
(一)考核程序
1.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细则定期开展自查自评。
2.县(市、区)每半年对辖区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并以县(市、区)为单位填写省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监测和评价年报(附件3),由所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要求汇总后报省卫生厅。
3.各市卫生局、财政局按照附件1和附件2的考核要求,对各县(市、区)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并将考核结果报送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4.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将组织力量对各地进行抽查考核和督导,具体考核安排与卫生强县(市、区)创建验收等相衔接。
(二)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考察、抽查核实、问卷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平台,提高绩效考核信息化水平。社会满意度等调查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考核过程中,要注重考核关键指标完成情况及抽查复核真实性。
四、考核结果评定与应用
(一)省根据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保障措施情况,给予通报表扬或批评;省对县(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结果达到850分以上为合格;对地方配套资金没有足额及时到位及考核结果低于850分的县(市、区),省财政将根据情况相应扣减省级转移支付资金。
(二)考核结果作为核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考核主要领导年度工作绩效、核定卫技人员绩效工资等工作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