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审认定的程序
培养对象个人申报;单位考核确认;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选拔推荐;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公示;党委集体研究确认。
省特级教师、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的评选(评审)按省有关规定执行,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评选按《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评选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高层次教育人才的引进
做好高层次教育人才的引进工作。引进的高层次教育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年龄45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可放宽到50周岁以下),本科以上学历、中小学(幼儿园)高级职称,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对象:
1.有省级以上特级教师、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称号,且近五年内在国家核心刊物发表论文的;或近五年内教育实践成果,得到国内教育核心刊物介绍、推荐的;或近五年内在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有省级以上课题,且成果在省级以上推广的;
2.博士以上学历或学位,针对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的研究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并有教育教学成果的;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在我市紧缺学科,有国内领先的教育教学成果的;
3.省级以上名师工作室(或同级别)的领衔者,并有教育教学成果的;
4. 具有教师高级职称和技师职业资格(含高级工程师),并在职业教育专业建设领域有突出成果的。
六、待遇与奖励
对评审认定的教育名家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引进的再给予不少于50万元的安家补贴。对新引进的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给予不少于25万元的安家补贴。对承担市级以上重大课题,给予实验、运作经费5~10万元支助。同时全面落实学习研讨、考察交流、疗休养等方面的待遇,并协助做好其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等工作。
七.考核管理
加强对取得称号的人员及培养对象的管理与考核,明确职责和义务,落实责任,考核由市教育局委托所在单位与所属教育局定期进行,对不能履行职责的人员取消称号,或取消后备资格。
八.组织实施
市教育局成立教育人才培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与师资处、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组织处、政治思想教育与宣传处等职能处室的负责同志组成;具体工作由人事与师资处和组织处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