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标准
| 承办部门
及电话
| 投诉监督
部门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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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逾期仍不改正: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擅自分立、合并过程中学校未进行财务清算、未妥善安置学生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65236421
发展规划与财务处
65215646
| 监察室
6523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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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改变名称、举办者,但并未对招生层次、类别产生实质影响并且未产生不利后果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履行相关手续,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擅自改变名称、举办者并对招生层次、类别产生实际影响的、擅自改变层次、类别的及出现第“1”种情况但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如擅自提高办学层次、举办不具备师资、设备等办学条件的办学类别并招生导致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65236421
基础教育处65224024
高教处
65221203
| 监察室
65230640
法规处
65214337
|
3
|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情节较轻,未产生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较重:逾期仍不改正,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3.情节严重:发布虚假广告、招生简章违法所得 5万元以上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 教育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68622045
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65236421
信息处
65229108
高教处65221203
| 监察室
65230640
法规处
65214337
|
4
|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逾期仍不改正,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十本以上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 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65236421
基础教育处65224024
高教处
65221203
| 监察室
65230640
法规处
6521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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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主要有下列情形:(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根据以上主要的六种情形,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出现(一)、(二)、(三)、(六)的情形但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2、逾期仍不改正或出现(一)、(二)、(三)、(四)、(六)的情形但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3、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出现第(五)种情形或(一)、(四)、(六)情况并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 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65236421
基础教育处
65224024
发展规划与财务处
65215646
| 监察室
65230640
法规处
6521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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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情节较轻,可以在限定时间内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较重,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或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6523642
教育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68622045
| 监察室
65230640
法规处
6521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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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 1.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但尚未招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并已经招生的,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两次以上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6523642
发展规划与财务处65215646
高教处65221203
| 监察室
65230640
法规处
6521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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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 1.情节较轻,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未给受教育者造成严重损失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逾期仍不改正,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3.两次以上抽逃挪用,抽逃挪用资金或办学经费严重影响学校办学或终止办学后给学生造成损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6523642
发展规划与财务处65215646
高教处65221203
| 监察室
65230640
法规处
6521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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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2.取得回报的比例高于同级同类其他学校20%,超过办学结余80%,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6523642
基础教育处
65224024
高教处65221203
| 监察室
65230640
法规处
6521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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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2.两次以上擅自取得回报,提取回报数额超过5万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6523642
| 监察室
65230640
法规处
6521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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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2.两次以上从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提取回报数额超过5万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6523642
基础教育处
65224024
发展规划与财务处65215646
高教处65221203
| 监察室
65230640
法规处
6521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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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不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3.两次以上违规计算办学结余或确定取得回报比例,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6523642
基础教育处
65224024
高教处65221203
| 监察室
65230640
法规处
6521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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