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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教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和《苏州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一)效力层次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法律法规等对于冲突适用规则有不同于上述之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七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违法行为可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行政处罚可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八条 :对于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一般性违法案件,应当本着先教育(先警示),后处罚的原则,给其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敦促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如不改正,再依法作出处罚。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可根据本单位执法的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违法行为的;

  (二)严重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

  (三)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阻扰、抗拒执法的;

  (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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