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教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和《苏州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苏教法规〔2010〕8号)
各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苏州市教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和《苏州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1.苏州市教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
2.苏州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1:
苏州市教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市教育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障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凡在本市教育系统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均应遵守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教育行政执法单位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从其规定。本意见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其作出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要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按照顺序,遵循下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