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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长春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落实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前置审批制度。建设项目不允许突破我市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市)和企业,采取限批措施,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试生产、竣工必须经过环保部门审批、验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削减存量,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运营管理。大力推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各重点项目,特别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2010年,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中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建成并投入运行,实现减排能力。

  加快污水处理配套管网的建设和改善。新建及已经投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污水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

  加强脱硫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管理。新建燃煤电厂(含企业自备电厂),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脱硫设施的运行率不得低于95%,并建立健全脱硫设施移交、运行及煤质分析、脱硫剂使用情况的基础资料档案。

  进一步强化区域污染防治。加快实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饮用水源地综合防治项目,确保生产生活用水安全。

  (四)加强监管,加大检查执法力度

  建立并完善减排监控体系。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环境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建设,提高污染减排监控水平。加强燃煤电厂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污染减排企业、国控重点企业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确保在线监测系统稳定运行。

  加强监督性监测。有减排任务的企业,每月至少进行1次监督性监测,其中燃煤电厂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监测结果要与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对比和分析,并汇总上报。

  加大重点污染源监管力度。重点污染源监控企业,每月至少进行1次现场检查。燃煤电厂、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污染减排企业实行驻厂式监督,并定期上报污染减排设施运行情况,确保污染减排设施正常运行。对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弄虚作假的,依法实行上限处罚,涉及发电企业享受国家脱硫电价的,建议取消其享受的优惠政策;对超标排放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依法停产治理。

  加大污染减排的宣传力度。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市。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表彰污染减排工作先进典型,曝光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及违法排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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