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长春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长府发〔201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2010年长春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2010年长春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为实现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确保完成省政府和市政府签订的《长春市人民政府2010年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减排目标和任务,按照国家和省污染减排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0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一、计划目标
2010年,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签订的减排责任书要求,我市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SO2)实现减排7500吨;化学需氧量(COD)实现减排6000吨。
二、减排措施
(一)明确责任,落实污染减排措施
落实污染减排责任。市政府与县(市)政府和相关企业层层签订污染减排责任书,落实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各项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督、企业实施的污染减排工作机制。
(二)控制增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严格控制建设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加强项目源头审批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核准程序等管理制度,控制新增高耗能、高污染新建项目。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电价补偿、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等各项政策。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照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全面落实电力、钢铁、水泥、造纸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依法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及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支持一批高能耗、高排放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积极推进“联保共建”,鼓励企业特别是上市企业创建环境友好型和环保信用型企业,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