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及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实施免学费资助政策的通知

  (二)对中职学校低保家庭学生免除学费资金,参照相关地区的学费标准,省属中职学校由省级财政按照一学年每生2600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设区市属及县属中职学校按照一学年每生2100元的学费标准安排补助资金,所需资金由省及市、县(市、区)比照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三)厦门市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及农村低保家庭实施免学费所需资金由厦门市政府安排。
  (四)中职学校涉农专业及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实施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中职学校办学方面支出。
  三、资助资金申请与下达
  ( 一)每年秋季学期注册时,中职学生应持所在家庭低保证向学校提出免除学费申请,中职学校直接对农村低保家庭及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同时填列《福建省中职学校低保家庭学生及涉农专业学生情况表》(见附件1)和《福建省中职学校低保家庭学生及涉农专业学生明细情况表》(见附件2),于每年9月20日前报同级教育部门(技校先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汇总)汇总盖章,经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会签盖章后,逐级汇总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属中职学校经主管部门或举办者盖章确认后,直接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五年制高职前三年学生,属中职学校与高校联办的,由中职学校填报;属高校自办的由高校填报。
  (二)各级教育、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于每年秋季开学后,组织、督促所属学校填报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及涉农专业学生情况表。根据各校上报明细表,核实填报《福建省中职学校低保家庭学生及涉农专业学生汇总表》(表式见附件3),于9月30日前逐级汇总上报至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三)对在涉农专业就读的农村低保家庭学生,一并归入涉农专业学生,不在农村低保家庭学生中重复填报。
  (四)中职学校免除学费补助资金实行“按学年申报、按学期拨付”办法。即每年秋季,省财政按各地(校)上报核实的享受免学费资助政策的学生数,下达补助经费指标。中职学校对享受免学费资助政策的学生在入学注册时应直接免收学费,不得采取“先收后退”的方式。对部分专业学生原先核定的收费标准比补助标准高的部分,由学校从事业收入提取5%部分的资助经费中统筹安排,不得对享受免学费资助政策学生另外收取差额部分学费。对2009年春季已收取学费的,学校应在学生放假离校前将所收学费退给享受免学费资助政策的学生。财政补助资金将在近期下达。
  (五)中职学校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方式参照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拨付方式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