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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0年苏州市区小学升初中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为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初中入学工作一律安排在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所有初中在小学毕业考试前均不得组织各种形式的招生宣传,不得承诺和确认录取新生或提前收取任何费用。

  (五)严格控制择校。义务教育规定就近入学,不鼓励择校。对确有困难要求跨施教区入学的必须从严控制,经学校核实,招生部门批准后,学校方可发给入学通知书。对无法满足跨施教区入学要求的学生,由市招生部门统一分配到学额有余的学校就读。

  (六)严格控制班额,一律实行均衡编班。按照《苏州市教育现代化初中评估标准》,学校规模必须与办学条件相适应。在满足施教区内义务教育入学需求的前提下,学校严格控制班级人数。初中新招年级班额遵照各教育主管部门下达计划数执行。

  (七)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省教育厅《苏教规〔2010〕2号》文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决定招生范围与招生规模,招生规模应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民办学校发布招生广告(简章)必须实事求是,并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八)严格执行《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新生入学时,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小学毕业生电子档案移交对口初中。各初中根据《2010年新生名册》于8月5日前统一发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至小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初中报到。小学毕业生升学后,任何初中均不得接收不具备规范学籍手续的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且符合正常转学条件的,经双方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四、具体办法

  (一)入学对象

  初中入学对象包括所有在苏的小学毕业适龄儿童少年。

  1.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或合法固定住所,年龄在16周岁以下(1994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小学毕业生。年满16周岁且已经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初中不再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2.具有市区常住户籍的外地返苏的小学毕业生。

  3.凡非本市户籍,在市区公、民办(包括外来工子弟学校)小学的毕业生,在提供相关证明并经确认后,可免试升入市区初中。

  4.凡非本市户籍,父母来苏工作、居住满一年以上并符合“三个稳定”(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稳定的住所)条件的外地来苏的小学毕业生,在提供相关证明并经确认后,可免试升入市区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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