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6.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产权房”或无“房卡房”,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监护人及其学生实际居住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产权房”或无“房卡房”,父母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并为唯一居住地的,子女施教区的确定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为准。
7.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原因而乔迁新居的,虽人已迁新居,但户籍由于客观原因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的确定以新居住地为准;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虽然尚未交付,但根据“就近入学”原则,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施教区学校。
(二)各区要认真制定入学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新生入学实际情况通盘考虑,及早做好施教区的合理调整工作;各区各校还要本着相互支持、加强配合的原则,从大局出发,协同排难,妥善解决好区与区、校与校交界处的学生入学问题,杜绝新生入学无施教区的现象。市教育局将协同有关区一起做好新生入学的协调工作。
(三)各区要认真做好学位告知及咨询接待工作。市区各公办小学统一于2010年5月7日~8月15日将2010年施教区范围和免费教育相关政策在校门口和学校网站主页醒目处公布。同时开通咨询热线电话,派专人负责接待。
(四)根据《三项规定》(苏教办〔2007〕5号),任何学校任何机构任何个人不准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选拔考试;民办学校不得采用笔试或变相笔试的方式选拔学生;公、民办学校不得举办各种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经批准的艺术班与体育特色班除外。违者,将通报批评或严肃查处,直至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
(五)按照《苏州市教育现代化小学评估标准》,学校规模必须与办学条件相适应,在满足施教区内义务教育入学需求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班级学额,严格控制“择校生”。对于确有各种困难,家长要求跨施教区入学的,必须从严控制。
(六)确因特殊情况要求在本市借读的外地学生,凡符合《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17条借读条件的,由各区教育部门、市直属小学根据借住户口及有关证明统一安排。
(七)根据《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学校卫生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7〕12号)的精神:“儿童在入园、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各小学在招生时,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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