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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0年苏州市区小学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坚持“按需供教”和帮困助学原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要切实保障具有学习能力的残障儿童平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做好各类中度以下残障儿童入学工作,按施教区实行随班就读。进一步加大帮困助学工作的力度,确保每个贫困家庭的子女、外来人口子女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三、入学对象

  1.凡年满6周岁(2004年8月31日前出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合法固定住所的适龄儿童。各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有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其入学年龄可适当延缓。

  2.户口或合法固定住所不在市区,经批准同意在苏州市区入学的适龄儿童。

  四、报名办法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合法固定住所的适龄儿童,持户口本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房卡),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学校报名。

  (二)户口或合法固定住所不在市区的适龄儿童,凭外来人口暂住证(临时户口)、婴儿出生证到暂住地所在施教区学校报名。

  五、工作要求

  (一)适龄儿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入学的依据。适龄儿童的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居住地保持一致。

  适龄儿童入学所属施教区的确定:

  1.适龄儿童的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适龄儿童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3.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施教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可凭相关证明在该施教区依法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市区;④孤儿。

  4.户口随父母中一方在施教区并有合法固定住所,父母中另一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可凭相关证明在该施教区依法入学:①现役军人(含武警);②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③户口不在市区或系农村户口;④单亲、离异(学生户口随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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