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通知
(闽教体〔2009〕17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厅直属中、小学:
国家教育督导团督导检查组于2008年11月26日至12月3日对省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进行了专项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组抽查了南平市、泉州市及其所辖的延平区、武夷山市、晋江市、永春县的23所中小学。督导检查组充分肯定了我省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所取得的主要成绩,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为此,省委常委、副省长陈桦同志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做好整改。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的要求和陈桦副省长的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号)精神;按照我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体[2007]20号)要求,扎实做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务必要将开齐上好体育课、保证每天体育锻炼一小时、认真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开展阳光体育活动和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努力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对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督导检查等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县(市、区)在核增教师编制中,要优先考虑体育教师,尤其是农村学校体育教师的配备,确保体育教师数量能满足教学需要。创新工作机制,多种渠道、多种形式解决农村中小学卫生人员不足的现状。连城县、闽清县等由乡镇卫生院向中、小学派驻医生做为兼职校医的做法值得借鉴、推广。
三、努力加大投入,加强农村中小学体育卫生设施建设。在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中,要将食堂、饮用水、厕所等建设一并规划、统筹解决。按《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例试行基本标准》配备的体育、卫生器材,要严把质量关,保证体育教学、活动的安全。
四、继续加大对校食堂(饮用水)卫生工作的专项整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加大对学校食品(饮用水)的专项整治工作力度,规范学校食品(饮用水)卫生管理,加大食堂、饮用水设施建设,确保师生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