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评选表彰2009年福建省优秀农村教师的通知
(闽教人〔2009〕61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激励广大教师投身和扎根农村教育工作,促进农村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评选表彰一批优秀农村教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省乡镇(不含镇政府所在地)及以下普通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
二、评选条件
1、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师德高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努力展现新时期农村教师的光荣形象。
2、长期坚持在农村学校一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累计满15年(截止至2009年5月31日),现仍在农村学校岗位上工作。
3、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出色履行岗位职责,教学效果好,受到广大师生和学生家长的赞誉。
4、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5、近5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为优秀等次。
6、曾获过“福建省优秀农村教师”称号的不再参评。
三、推荐名额
今年全省拟评选表彰福建省优秀农村教师100名,推荐名额按评选人数的1:1.2比例确定,全省共推荐120名,原则上按各设区市农村教师数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推荐名额见附件1)。
四、工作要求
1、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领导,组成优秀农村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福建省优秀农村教师推荐人选的遴选考核和评审推荐工作。
2、各地教育部门要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切实将长期扎根农村,特别是为老、少、边、岛和贫困地区教育事业作出贡献,事迹感人的教师推荐出来。
3、推荐工作要统筹考虑不同层次、类型农村学校教师,要以一线教师为主,并兼顾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民办学校等;中职学校和普通中学正职校长不参评,小学正职校长(指乡镇中心小学校长)和幼儿园正职园长(指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推荐比例不超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