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沪安监管监二〔2010〕124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10〕62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范围:
本市地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主要统计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受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三、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做好除市直接监察企业外的生产安全事故(工矿商贸)统计报告工作,每月5日前将上月统计数据报送市安全监管局。
四、各控股(集团)公司要做好本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市直接监察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工矿商贸)统计报告工作,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和累计统计数据(参照《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工矿商贸c1-c4表填写)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五、请各单位、各部门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认真仔细、严格规范、实事求是,按规定填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确保统计报告工作及时、准确。
六、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详见上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www.shsafety.gov.cn。
附件: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