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确定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和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为福建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通知
(闽教高〔2009〕85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高等院校:
为贯彻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高等职业教育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改革与建设工程》(闽政办[2008]59号),根据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继续遴选2009年福建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通知》(闽教高[2009]33号)精神,经学校申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委员会表决、公示等,现确定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和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为2009年“福建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为保证项目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院校要根据《福建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教高[2008]62号)精神,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的发展道路,明确建设任务,抓紧组织实施各项建设工作,切实加强院校综合实力、重点专业、社会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能力,发挥在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和机制中的示范作用,带动全省高等职业院校办出特色,提高水平。
二、学校举办方要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重点支持,切实履行《福建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推荐书》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承诺的政策及资金支持责任,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单位重点建设专业的教学实验实训条件的改善,兼顾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