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加强新时期高校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对全省高校档案工作的指导协调。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管理高校档案事业,要将高校档案工作列入高校发展整体规划和全省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对高校执行档案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适时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指导。实行高校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制度,结合实际,适时启动评估工作。根据需要,不定期的开展档案业务工作专项检查,促进全省高校档案工作健康发展。
(二)把高校档案工作摆上重要位置。高校档案工作是高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高校要按照
《办法》的要求,实行校长领导档案工作,确定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落实相关的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档案工作汇报制度,校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档案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档案工作,给档案机构交任务、压担子,支持他们依法履行档案管理的职能,为高校档案工作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保障。
(三)把高校档案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计划。各高校应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列入学校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把档案馆(室)建设作为高校文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专项规划。
三、建立健全新时期高校档案工作体制和机制
(一)坚持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集中统一管理学校的档案资料,维护其完整与安全,根据高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及时制定和完善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建立与高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相适应,具有高校特点的档案工作网络体系。
(二)建立健全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按照
《办法》的要求,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或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或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的高校,应当设立档案馆。凡符合条件的省属高校应在“十一五”期间设立档案馆。未设立档案馆的高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
(三)配齐配强档案专职人员。各高校应根据档案机构所保存档案数量与发展的要求,及时核定并配备与工作发展相适应的档案专职人员编制,档案机构的人员编制不得随意占用和挪用。要按照政治素质好、文化水平高、专业能力强、思想作风硬的标准,配强档案机构的领导班子。对于档案人员配置不足或严重缺编的高校应积极创造条件稳定和充实档案人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