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安监管职安〔2010〕117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
为规范本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促进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执法的全面开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3号令)等规定,市安全监管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上海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切实履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3号令)、《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7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监督检查原则
本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实行“属地分级”原则。
市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监察单位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市重点监察单位之外)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监督检查职责
(一) 市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1.组织拟定全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制定工作制度和规范;
2.组织开展全市性职业健康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3.对区(县)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考核;
4.开展市重点监察单位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5.组织查处较大以上职业危害事故及市重点监察单位职业危害事故;
6.组织全市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7.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达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二) 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1.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除市重点监察单位之外)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日常监督检查,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3.组织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一般职业危害事故;
4.负责及时收集、核实、整理、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信息,及时、如实上报一般职业危害事故情况;
5.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6.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监督检查内容
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二)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 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四)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五)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六)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七) 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八) 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九)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准备
1.了解监督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注册类型、所属行业、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主要产品、生产原辅料、工艺流程、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已采取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
2.确定执法检查重点内容。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和所属行业,确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重点环节,以及存在粉尘、物理和化学因素等方面的职业危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