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社会科技统计处。
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全省社会发展基本状况、科技进步与创新的统计调查,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发展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统计监测评价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三)财务处。
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和全省统计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管理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指导全省统计系统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十四)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协助管理市(州)统计局正副局长;指导全省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统计交流与合作;办理相关外事工作。
(十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省统计局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总统计师1名,总经济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 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8名。
单列管理行政编制1名,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2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2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机关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