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民经济核算处(服务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省地区生产总值;整理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建立健全全省统计数据质量的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对市(州)、省直部门重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控和评估;组织实施全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全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服务领域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六)工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工业统计调查,对产业园区、大企业(大集团)、优势产业等进行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七)农村经济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农民收支的统计调查,对农村贫困状况、退耕还林状况等进行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对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等进行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省旅游产业、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人口就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工资、劳动力和城镇居民收支的统计调查,对劳动力就业状况进行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一)能源环境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能源、环境基本状况统计调查,对节能减排、单位GDP能耗、资源循环利用等进行统计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节能降耗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考核;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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