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入园、入托对象
1.幼儿园的招生年龄是:小班为3周岁(2007年8月31日前出生),中班为4周岁(2006年8月31日前出生),大班为5周岁(2005年8月31日前出生)。
2.托儿所(班)的招生年龄是:托大班为35个月~30个月(2007年9月1日~2008年2月28日出生),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招收30个月以下的儿童,具体方案由各区根据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制定。
四、报名办法
1.户口在苏州市区的幼儿,凭户口本、婴幼儿出生证到幼儿园、托儿所登记、报名。
2.户口不在苏州市区的幼儿,凭外来人口暂住证、婴幼儿出生证到幼儿园、托儿所登记、报名。
五、招生管理要求
1.各区要及时做好幼教资源的调查预测,统筹规划幼儿园招生工作,根据《市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苏州市区住宅配套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52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对新城(区)开发和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加大对集体办和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要寻求多元投资模式,发展多种形式的幼儿园,满足城区不同层次家庭的需求,确保适龄儿童能就近入园。
2.针对幼教资源相对不足的实际,各区要顾全大局,协同排难,充分挖掘潜力,在确保常住户籍人员子女入园入托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缓解外来人员子女入园入托的矛盾,确保平稳招生,确保社会稳定。
3.各区要认真做好家长来访接待工作,派专人负责,及时向社会公布、开通咨询热线电话(时间统一为5月7日起)。
4.公办(含集体办)幼儿园的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6]65号)文件的各项规定,规范收费。通过江苏省优质幼儿园验收合格的单位仍执行原定收费标准。
幼儿园的班额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人数,大班不得超过35人,中班不得超过30人,小班不得超过25人。
5.欢迎社会各界、港澳同胞以及公民个人向幼儿园捐资助建。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建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捐资助建款一律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于改善办园条件。
6.切实保障贫困家庭的子女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各托幼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6]65号)精神,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烈士子女、解放军边防指战员子女、残疾人子女要适当减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