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0年苏州市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教〔2010〕4号)
各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各直属小学和幼儿园:
2010年苏州市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经报请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0年苏州市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二○一○年五月四日
附件:
2010年苏州市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为指导,以《
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委[96]第25号令)为行动准则,坚持政府办园为主,公办教师为主,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充分体现幼儿教育公益性、教育性、超前性,努力办好每一所幼儿园,确保辖区内适龄儿童就近入园,确保辖区内3周岁幼儿的入园率达到98%以上,努力办人民满意的健康、优质的幼儿教育。
二、招生原则
1.坚持以政府办园为主,社会力量办园为辅的原则。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辖区内各类幼教资源,保障本区域的幼教资源能满足需求,保障公办园比例不低于60%。要扶持民办和集体办幼儿园的发展,幼儿园招生应与小学招生分开进行,使各类民办和集体办托幼机构有更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2.坚持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担当起教育主管的职责,办好每一所幼儿园,规范每一所幼儿园的招生行为,确保每一个苏州常住户籍的适龄幼儿都能按时入园,尽最大努力满足外来人口子女入园需求。
3.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和社会合理分担成本的原则。幼儿教育
是非义务教育,国办〔2003〕13号文件指出:幼儿园应该按照“成本核算、合理分担”的原则,进行合理收费,公办(含集体办)幼儿园收费要严格执行苏府办〔2006〕65号文件,民办园收费要严格遵循《
民办教育促进法》。
4.坚持就近入园、方便家长和有利于幼儿教育发展的原则。各级各类幼儿园在招生中,首先要满足区域内3周岁以上的幼儿入园,有条件的园所可招收外区域3周岁以上的幼儿入园和3周岁以下的幼儿入托,逐步完善0~6岁的托幼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