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商务厅关于做好汽车摩托车销售网点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汽车摩托车销售企业:
为了做好我区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根据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248号)要求,现就我区汽车摩托车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网点备案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署协议书的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直接授权的经销商或经销商授权的销售网点;
(二)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备销售、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能力;
(四)具备独立开具税务发票的能力;
(五)必须配备计算机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六)同一个销售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二、 备案程序和方式
(一) 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署了协议书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授权的经销商(以下简称汽摩生产销售企业)须准确填写《宁夏汽摩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申报登记表》(见附件1),并将企业与财政部、工业与信息化部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报辖区所在县(区)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签订《宁夏汽车摩托车生产销售企业销售服务责任书》、《宁夏汽车摩托车生产销售企业销售服务承诺书》。
(二)汽摩生产销售企业将分县(区)填写的《宁夏汽摩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申报登记表》,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销售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销售网点备案申请书(见附件2)、网点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从即日起到4月30日前,到销售网点所在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三)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汽摩生产销售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后,及时组织人员认真审查资料,并视其情况进行必要的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并将相关备案资料存档。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汽摩下乡产品不享受财政资金补贴。
(四)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审核通过的汽摩下乡销售网点分配对应的唯一授权编号。授权编号格式为“宁-市县区代码(见附件3)XXX”, XXX为001至999的依次数字编号,例:宁-01001。授权编号为一次性号码,网点资格注销后该号码不再重复使用。
(五)销售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各县(区)填写的《宁夏汽车摩托车下乡指定店统计表》(见附件4)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同时各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采用适当形式进行公布。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抓好销售网点规范管理。凡被确定为销售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销售网点,必须在销售网点的显著位置悬挂“汽车下乡指定店”或“摩托车下乡指定店”标示牌,张贴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告示和购买须知,向农民群众明示本网点销售汽车摩托车的生产企业、产品型号、价格及补贴资金申领程序、办理购买或换购机动车相关手续等情况。
(二)加强执法监管。各市、县(区)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购买、车辆报废、补贴兑付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和汽摩生产销售网点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尽快将汽摩下乡政策内容、汽摩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布局、汽摩下乡产品类型、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情况宣传到村、到户,正确引导农民购买汽摩下乡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