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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专家咨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专家咨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价测〔2010〕185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科学分析价格形势、研判重要商品价格走势中的专业特长,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预警、分析预测和调控工作水平,有效履行价格监测预警和调控职能,省局制定了《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专家咨询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向省局反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专家咨询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科学分析价格形势、研判重要商品价格走势中的专业特长,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预警、分析预测和调控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是指在价格形势分析、重要商品价格走势研判中,具有专业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人员。
  第三条 市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价格监测预警专家库,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视情建立价格监测预警专家库。
  价格监测预警专家库成员由政府部门、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及重点生产经营企业等领域中具有较高造诣的资深专家组成。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高级以上专业职称或同等水平,有较深厚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
  (二)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或相关行业政策,熟悉宏观经济形势或相关行业市场和价格情况;
  (三)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热心参与价格监测预警咨询活动。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统一颁发价格监测预警专家聘书,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参与咨询活动的状况,重新进行调整或续聘。
  第六条 专家主要职责:
  (一)关注相关行业市场和价格动态、走势,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市场和价格情况的咨询;
  (二)定期或不定期应约对价格形势、相关行业市场和价格走势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价格调控和监管咨询意见;
  (三)配合、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市场和价格走势调查及专题调研。
  第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下列情况下,可组织开展专家咨询活动:
  (一)对一定时期市场价格形势作出分析、评估、判断,提交分析报告或提出调控决策意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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