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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全民创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二)允许以公司股权出质进行融资担保。通过走访、调研等多种方式,加强与个体私营企业的联系,指导其充分运用各种融资手段获得资金,以解决融资难问题。对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齐全的,当场登记,当场发放《股权出质登记证》,不收取登记费用,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高效率的登记服务。
  (十三)开展动产抵押登记。积极向个体私营企业宣传介绍有关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的法规规定、政策要求和操作流程等,对于材料齐全的,依法快速为企业办结登记,为企业融资提供支持服务。
  (十四)支持建立面向个体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积极主动与金融单位联系沟通,努力为个体私营企业搭建网上服务平台,引导其成立信用共同体。稳妥推动民间资本创办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企业的工商注册和抵押登记、出质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四、积极落实各项有关全民创业政策,推动从事个体私营经营以创业带动就业
  (十五)大力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行动。降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门槛,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允许利用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家庭住所、租用房、临时商业性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专门登记窗口,落实见习基地,搞好创业引导,做好典型引路,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
  (十六)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对持有本省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七)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十八)大力扶持残疾人创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或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证明,工商部门予以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九)推行试营业制度。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等在全市范围内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除外),除需前置审批许可的经营项目外,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均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试营业期间,免收一切工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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