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全民创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庆工商发[2010]57号 2010年04月30日 )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大力支持全民创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积极营造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环境
(一)放宽名称登记条件。符合公司登记条件的私营企业冠以“黑龙江”、“黑龙江省”字样名称的,可以直接向省工商局申请企业预先名称核准;鼓励和支持符合登记条件的私营企业申请不含行政区划名称,为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并实行领办或代办服务,帮助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可以使用“中心”、“会馆”、“电子商务”、“网店”等字样;已办理变更、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原名称;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无名称经营。
(二)放宽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区内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及私营企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许可和在居民区内从事餐饮、洗浴、加工等产生污染的经营项目外,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不作为前置许可条件;允许个体私营企业跨行业经营,对体现生产经营特点的新兴行业和项目用语予以登记。
(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采矿业、农业、林业、畜牧业等行业的企业以及项目征用或租赁土地开展经营和项目建设的,除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住所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凭土地使用证明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即可视为经营场所证明。对于非生产性的个体私营企业以居民住宅为经营场所,只要申请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或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物业管理单位的证明文件,即允许用住宅作为经营场所;对入驻园区(创业基地)的个体私营企业,在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前提下,可以将园区(创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经营地址证明文件作为营业场所证明,予以登记。
(四)放宽出资方式限制。除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出资方式外,只要可以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财产,包括公司股权、采矿权、探矿权、林权等,均可作为公司的出资方式;科技人员可以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经评估、验资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入股,无形资产出资入股最高额可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70%,其余30%以货币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