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污染减排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逐一检查各企业、各地区减排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严肃查处。对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缓慢,不能按期建成投运的地区,限期整改,在整改完成并通过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前,暂停该地区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造纸废水深度治理设施建设进度缓慢,不能按期建成投运的企业,实施关停,暂停该企业和企业所在地区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计划建设的脱硫设施未按期建成的企业,在建成并通过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前,暂停该企业和企业所在集团所有新增二氧化硫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减排设施运行不正常的企业,停产改造,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擅自停运减排设施,在线数据人为造假的企业,偷排偷放污染物的企业,实施高限处罚,实行挂牌督办,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暂停所在地区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和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对火电厂脱硫机组不运行的企业,按脱硫电价的5倍扣减电价,追缴排污费,并向社会公告。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内2009年减排考核结果和年终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对没有完成年度减排目标的地区以及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七、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各级环保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今年年底前,所有市、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要求;严格核算火电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认真落实脱硫电价政策;严格按照《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纳入自治区减排年度计划的项目进行考核,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考核合格的单位和企业进行奖励。自治区环保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自治区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尽快实施“绿色电力调度”,依据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脱硫设施日常运行情况等相关数据,合理调整发电企业年度发电计划,制定环保绿色电力调度方案和发电权交易意见;根据公布的各月份脱硫设施运行情况,优先安排脱硫设施投运率高、脱硫效率高、污染物排放水平低的燃煤机组上网发电;对处于脱硫设施故障期间和脱硫设施检修期间的燃煤机组,调减发电负荷或安排停机,使脱硫机组尽可能发挥最大的减排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