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强化污染减排目标责任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做好迎接环保部对自治区政府2010年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半年及年度日常督查和总量核查的准备,以及对自治区政府污染减排“十一五”目标完成进度评价考核的准备。自治区环保厅将会同自治区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考核前,对五市政府2010年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及“十一五”目标完成进度评价考核,排出工作进展名次,作为年终考核、评先奖优的重要依据。对核查中发现突出问题的地区和企业进行公开通报预警,考核结果将向社会公告,落实奖惩措施,加大问责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污染减排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再分解、措施再落实、管理再加强、执法再严厉。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组织开展本地区污染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和单位追究责任。
三、进一步落实污染减排工作计划
各级环保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重点减排工程加快建设进度,确保纳入年度及“十一五”污染减排计划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造纸及涉水企业废水深度治理、企业燃煤锅炉脱硫工程等重点减排项目按计划建成投运。要尽快组织开展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计划和“十一五” 污染减排计划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对纳入年度计划和“十一五”计划,但至今仍未开工建设减排项目的企业,停产治理;治理无望的,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关停;对已开工建设减排工程,但不能按计划建成,以及已建成减排工程,但不能稳定运行或运行达不到减排目标要求的,限产限排,暂停该企业和所在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污染减排年度计划落实到具体单位,将污染减排指标落实到具体项目,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确保完成计划任务。环保专项资金要向能直接形成减排能力的项目倾斜,尽快形成污染减排能力。要尽快组织对本辖区城市污水处理厂、涉水企业减排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比2010年与2009年实际处理能力,处理能力增加的要认真核算化学需氧量减排量;尽快组织对企业自备电厂、综合利用电厂、大型工业锅炉和大型集中供热锅炉脱硫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比2010年与2009年实际处理能力和综合脱硫效率,处理能力和综合脱硫效率增加的要认真核算二氧化硫减排量。
各级环保部门要全力配合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2010年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要求,做好提前淘汰关闭80万吨水泥、45万千瓦发电、40万吨焦炭、11万吨炼铁、5.26万吨电石、3万吨铅、2.5万吨铁合金、3.9万吨味精落后产能工作。对列入减排计划的结构减排项目,逐一现场核实,督促限期淘汰关停,并认真核算淘汰落后产能所产生的减排量。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实行建设项目环评“企业限批”。对已淘汰关停的落后产能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死灰复燃。对屡查屡犯、屡禁屡开、偷排偷放的重点案件要依法坚决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