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华东地区及以上专业(学科)研究会宣读并收入汇编的论文。
(5)在《福建职业与成人教育》、《福建教育督导与德育》、《福建教学研究》、《福建幼儿教育》上发表的论文。
4.代表作经专家鉴定达一定水平,其中教研、督导、电教人员的一篇代表作须达较高水平及以上。
(五)班主任工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承担并胜任班主任工作(含少先队总辅导员、年段长、五十人以上寄宿生的生活管理员、心理健康专职辅导教师及教研组长)3年及以上。体育、音乐、美术、科学等技能课专任教师,组织全校性兴趣小组,并能正常开展活动5年及以上可视同班主任工作(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只须3年)。中心小学及以上校级领导、中层领导,中心小学以下校长,进修学校、教研、督导、电教人员的班主任工作不作要求,其中中心小学及以上校级领导、中层领导,中心小学以下校长任职年限不满3年的,其任职年限与班主任工作年限累计须满3年。
(六)表彰条件
任现职以来,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以上综合性表彰(指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师德标兵、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德育工作者、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先进个人)或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及以上教育教学方面的表彰。
农村教师只须获乡镇党委、政府的综合性表彰,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以上教育教学方面的表彰。
(七)继续教育条件
在任职期内必须按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课时,并经有关部门审核验证。
四、评审组织和程序
(一)各学校(单位)要根据“小中高”评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并将推荐名额、任职条件、推荐评审程序及其它有关政策向全体教师公布,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二)学校在组织教师个人申报的基础上,要认真核实申报人员的所有申报材料,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述职,民主测评,并将申报人员填写并拟上报的材料在学校(单位)内公示。然后由学校(单位)根据分配的推荐名额,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推荐。推荐学校(单位)应在推荐意见栏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符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字样,并将申报材料按隶属关系分别送县(市、区)教育局或设区市教育局、省直有关厅(局)。
(三)县、区教育局和有关部门负责对所属学校(单位)申报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师德、完成教学工作等情况进行考核;县属学校推荐对象经当地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报送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教育局负责统一组织申报人员进行说课及论文答辩,考核、说课及论文答辩合格者方可推荐,并填写考核推荐意见(考核情况表见附件2)。省属学校(单位)申报人员的说课及论文答辩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对考核、答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