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教师进修院校教师,教研、督导、电教人员工作量按工作日计算(一天为一个工作日),进修院校教师不少于190个工作日,督导、教研、电教人员不少于230个工作日。上述人员还须根据工作需要,完成学校(单位)规定的下基层调研、听课、督导检查等任务,并提交任现职以来近1年(学年)业务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的证明。
(五)代表作条件
1.小学教师、督导、电教人员任现职以来,撰写2篇以上(含2篇,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下同)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专业论文(含教学经验总结),并发表在CN刊物上(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副刊、报纸等,下同);或在CN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并正式出版专著或小学教材三万字以上(不累计)。
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小学教研员须提供3篇以上本专业论文,并发表在CN刊物上;或在CN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并正式出版专著或小学教材三万字以上(不累计)。
农村教师可提供2篇以上在县级及以上有关教学研究会议上交流并收入汇编的本专业论文(不含ISBN、校长和骨干教师培训班论文汇编)。
上一次评审没有通过的,符合本次评审条件,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评审,但必须提供1篇及以上新的文章,若因代表作鉴定不符合要求的,本次评审必须提供新的代表作。
2.对各类人员的代表作的要求:
(1)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中心小学及以上校级领导),须有1篇专业论文,另1篇可为管理方面论文。
(2)从事督导工作的人员,须有1篇专业论文,另1篇为教育督导论文。
(3)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须有2篇专业论文,另1篇可为教研方面论文。
(4)从事电教工作的人员,须有1篇电教教学方面的论文,另1篇可为电教管理论文。
3.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若其作品、论文内容联系小学教育教学实际,可视同在CN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仅视同1篇,其他论文必须在CN刊物上发表或正式出版的专著、小学教材)。
(1)音乐教师创作的作品在中央、省级电视台(含省教育电视台,下同)的节目播放或经正式出版部门出版发行的音像作品。
(2)美术教师创作的美术作品参加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美协主办的美展,或美术作品被省级及以上美术馆收藏。
(3)体育、音乐、美术教师直接指导培训的学生在省(部)级行政部门及以上比赛中获奖(不含鼓励奖),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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