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在小学教师中开展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的通知
(闽教人〔2009〕66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厅(局),有关高校:
为了适应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小学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经研究,决定2009年在小学教师中开展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以下简称“小中高”)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现将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审范围与聘任
从事小学(含幼儿园、特教学校,下同)教育教学工作(含教研、督导、电教,下同),具有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小学高级教师。
本次申报评审人员的任职年限及任职条件的计算时间均截止至2009年8月31日。在2009年8月底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再参评。
评审通过人员,由各校结合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在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内,按岗位聘用程序予以聘任。
二、推荐名额与比例
今年推荐参加评审人数仍控制在360名(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每所学校(单位)推荐名额最多不超过3名。
推荐评审对象中的小学专任教师不少于65%,非专任教师(指中心小学及以上学校的校级领导,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小学教研、督导、电教人员)不超过35%。专任教师中的农村教师(指城市、县城所在地学校以外的教师,下同)原则上不少于 40%。注意推荐优秀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三、评审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
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推进素质教育;认真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为优秀等次。
(二)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精神,城镇(指城市、县城所在地)教师(不含幼儿园教师)应有在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40周岁以下申报对象已有1年农村学校任(支)教经历的,可先予以评审,评审通过者,必须再到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后方可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