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责任
1.推动落实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消除以保代管的错误思想,使用单位要加强对电梯的管理,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2.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从事电梯维修保养工作的维修保养队伍其软、硬件条件符合规定,并将其单位维保资质、现场维保人员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维保合同等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以便联络、监督。
3.检验单位要和检验检测人员要依据检验规程认真检验,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检验单位要制作《特种设备检验明白卡》,下发到所有受检使用单位,要设计制作《特种设备检验催检通知书》对定期检验到期前一个月未申请检验的使用单位,检验机构要下发《特种设备检验催检通知书》。
4.市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要加强执法监督,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集中精力主要监察对象是石油石化单位的电梯,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集中精力主要监察对象是辖区除石油石化以外单位的电梯,对违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电梯使用管理情况
1.电梯使用注册登记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3.安全管理人员持证及履职情况;
4.电梯安装监检和定期检验依法报检情况;
5.投诉受理处置和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6.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警示说明及标识张贴情况;
7.对租赁、承包经营的电梯,业主单位进行统一管理,落实电梯使用的安全责任情况;
8.电梯运行巡检记录情况;
9.电梯签订维保合同情况;
10.电梯维保工作落实的监督情况。
(三)电梯维护保养情况
1.以分公司、办事处等形式异地从事维保工作的单位,在软、硬件条件上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外阜维保单位是否有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工作联络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