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举报人提出的环境举报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中的,举报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环境举报的事项,不再受理,但应告知已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的查询方式;
5、举报人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环境举报事项复核,已经终审且没有新的内容,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环境举报事项的,不再受理;
6、对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和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倾向的举报事项应立即受理并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
(二)转办。受理的举报事项应按照下列情况及时转办:
1、属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转交有关内设机构或者单位办理;
2、属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由“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工作人员转交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3、涉及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及时报告本级或者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4、地方各级“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工作人员应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管理系统及时接收上级转交的举报件,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反馈。举报件办理部门在办理期限内负责向“12369”环保举报热线机构反馈办理结果,并答复留有姓名和联系方式的举报人。举报件反馈报告应由行政主管领导签发,反馈报告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答复情况等。
(四)回访。各级“12369”环保举报热线机构对已经办结的举报件应视情况抽查、回访,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五)催办。举报件应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处理结果,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的,“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工作人员应及时催办。
(六)督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转交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举报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督察:
1、环境违法行为未有效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
2、处理措施未落实,问题久拖不决的;
3、办理时弄虚作假的;
4、其他需要督察的情形。
三、办理期限
举报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告知举报人延长理由。上级转交的举报件不能按转交要求时限办结的,需经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并向转办机构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