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12369”环境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宁环办发〔2010〕104号)
各地级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12369”环境举报热线管理工作,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自治区环保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12369”环境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12369”环境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一)依法受理“12369”电话举报事项,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二)对“12369”环保举报热线受理的举报件及时转办、催办、督查、反馈和回访;
(三)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馈转办件的办理结果;
(四)研究、分析“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工作情况,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本级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包括举报件的转办、反馈、催办、督查情况和受理举报件的数据统计及分析等内容;
(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定期检查、指导和考核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2369”环报举报热线工作,组织工作人员培训;
(七)向举报人宣传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程序
(一)受理。“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工作人员应认真接听举报电话,并按照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1、对涉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环境事项,或者属于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的受理范围的环境举报事项应予以受理。受理时应具实记录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危害程度、造成后果以及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诉求目的等信息;
2、对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举报人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
3、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和单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