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庆质技监局发〔2010〕48号)
各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及个体使用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已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该规程,加强我市车用气瓶的安全监察,确保车用气瓶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局领导同意,提出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车用气瓶的安装
(一)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取得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证批准的范围(资格项目和安装场地)内开展车用气瓶安装工作,并对安装工作的安全性负责。
(二)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根据不同的车型和气瓶设计安装图样进行安装,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且满足《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安装图样包括以下内容:支架(含气瓶托架、夹环)的结构、尺寸、材料;紧固件的规格及扭紧力矩;气瓶的直径、重量、容积;气瓶的固定形式;支架与汽车的连接方式。
(三)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购买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并检查以下内容:
1.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的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检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2.车用气瓶的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四)安装档案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车用气瓶安装档案,其内容包括气瓶出厂文件、安装与检验记录、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和车辆型号、车辆使用单位等信息。安装单位应当向车用气瓶使用单位移交气瓶出厂文件、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