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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2010)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
(苏府规字〔2010〕15号)


  为进一步推进“三区三城”建设,规范我市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保护运输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行为,是指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许可并取得营运资格,擅自利用机动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
  二、交通运输、公安、市容市政、工商、旅游等部门联合执法,对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火车站、汽车站、旅游景点、大型商贸区、居民小区、高速公路出入口等区域是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从事道路客运非法经营的团伙,屡教不改、抗拒执法的道路客运非法经营从业人员是专项整治的重点对象。
  三、对违法从事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行为及相关活动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由运管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法组客等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
  1.在车站、码头、商贸旅游区等公共场所非法拉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2.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乘坐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车辆的;
  3.对依法取缔、处罚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行为不满,扰乱单位秩序的;
  4.伪造、变造、买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行驶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行驶证的;
  5.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于违反车辆行驶、停靠等相关规定以及在旅游景点进行非法拉客载客等活动的,公安、市容市政、旅游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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