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庆市委组织部关于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严格干部考察和管理的通知
(庆组通[2010]25号)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市属各党工委、各企事业单位党委:
为更好地发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的作用,进一步巩固“三城”创建成果,切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依据市委和市委组织部关于在重点工作、重点项目中考察了解干部的要求,现就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严格干部考察和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1、坚持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实践中考察管理干部。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部门要加大对干部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的考察力度,实行跟踪问效,确保市委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顺利实施,确保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的推进落实,促进干部干事创业。对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察、严肃纪律。对在重点工作、重点项目中表现突出的干部要予以表彰鼓励,特别优秀的干部要予以提拔重用;对工作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干部,要坚决进行组织处理。
2、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对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工作不力的干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视干部的履职情况,根据具体情形,做出组织处理。属于县(区)委管理的干部,由各县(区)委进行处理;属于市直部门(单位)管理的干部,由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进行处理;属于中省直单位管理的干部,由市委、市政府向其上级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组织处理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视情节轻重进行组织处理。凡是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明察暗访中发现问题、被通报批评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都要进行问责。被通报批评一次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在诫勉谈话的基础上,根据情节轻重,做出调离现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组织处理。凡是被通报批评的个人,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是处、科级后备干部的取消其后备干部资格。
4、建立保证措施。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选派得力干部组成工作组,深入一线进行跟踪考察。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沟通信息,对应该问责的干部第一时间作出相应处理。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干部问责结果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
中共大庆市委组织部
201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