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52号提案的复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52号提案的复函
(苏府办议案复〔2010〕13号)


市科协:
  贵单位在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建立苏州市生态补偿试验区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实施生态补偿有利于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经济利益之间的分配关系,让生态重要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更多地承担保护生态而非经济发展的责任,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一直以来,苏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保护。2004年市委、市政府制定了全面推进苏州生态市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生态经济,保护生态环境,营造生态社会,培育生态文化。2008年市委、市政府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列为苏州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的十项改革重点之一。市委十届八次全委会通过的《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把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作为推进苏州农村改革发展的主要措施之一。2010年苏州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出台生态补偿办法,具体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试点。
  二、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 我市相关部门围绕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与环太湖、环阳澄湖地区的乡镇、村多次调研座谈,听取基层干部的意见,同时对农业产业保护、水源水质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生态补偿资金来源等进行了专题研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苏州市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贵单位提出的建立生态补偿试验区的建议,并结合苏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区三城”发展战略和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探索在全市范围试行生态补偿。目前,《意见》已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审议。我们将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建立生态补偿机制:1.优化乡镇财政体制,逐步增加生态保护重点乡镇的财力,增强乡镇保护生态环境的能力;2.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以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生态湿地和水源地为对象进行生态补偿;3.完善财政投入机制,按照总量持续增加、比例稳步提高的要求,不断加大财政对“三农”的投入;4.加大对生态湿地保护的投入,加大镇、村污水的治理力度,逐步建立、健全区域排放控制和流域水环境保护的补偿制度,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建设和保护。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