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宁环发〔2010〕44号)
各市、县环保局:
为规范我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将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转发你们,并就我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企业的确定。各市、县环保局在日常监督管理基础上,应对辖区内重点企业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分年度实施计划。依照《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通称“双超”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通称“双有”企业),均属于重点企业范围。各地也可以根据污染减排工作的需要,围绕火电、钢铁、有色、电镀、造纸、建材、石化、化工、制药、食品、酿造、印染等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确定的污染减排重点污染源企业纳入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确定。各市、县环境保护局按照本地制定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和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提出本辖区内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初选名单,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或有毒有害原辅料进货凭证、分析报告,逐级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经我厅核定后确定。名单确定后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布。
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在名单公布后,依据管理权限书面通知企业,并督促企业按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三、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企业向当地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各市、县环保局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文件的要求,对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材料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环保厅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
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继续实施并完成清洁生产方案后,按照环保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文件的要求,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验收申请,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对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