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市场举办者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到位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须含有“市场经营管理”项目。
七、商场化市场名称中一般不使用“市场”等字样,可使用“商城、中心”等字样。
八、商场化市场举办者和场内经营户应当签订商位租赁协议,协议文本统一使用省工商局制订的市场商位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商场化市场举办者通过租赁营业用房举办市场的,场内商位租赁期不得超过营业用房的租赁期。
九、商场化市场举办者除应当履行《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管理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消费者维权联络站、“12315”举报申诉联络站;
2.建立市场和经营户财产风险防范制度;
3.开展经营管理人员及经营户教育培训工作;
4.建立统一的商品准入管理制度;
5.建立消费预赔金制度并实行先行赔付;
6.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商场化市场应加强内部管理,逐步推行统一管理、统一收银、统一售后服务等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
十一、商场化市场名称登记申报程序:
举办商场化市场的,由属地区政府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对符合举办条件的,出具同意意见。市场举办者凭区政府出具的同意意见及申请材料、证明文件等,向属地工商分局提出市场名称登记申请,属地工商分局审核通过后核发《市场名称登记证》。
十二、商场化市场及经营户应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日常监管,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三、继续推进商品交易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鼓励支持现有的商品专业市场向商场化市场转型,不断提高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的整体水平和竞争能力。
十四、本意见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