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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各级气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依法、规范、严格实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制订完善雷击风险评估项目界定标准及操作细则,并结合公共服务延伸工作,逐步在中心镇设立气象审批服务点(或窗口),进一步方便公众办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服务质量。
  各级发改、建设、规划部门在组织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通知同级气象部门派员参加,并由气象部门出具防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由气象部门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在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由气象部门出具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
  各级城建档案馆要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和防雷装置竣工检测报告纳入建设档案管理,确保新(改、扩)建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性措施全面到位。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项目纳入建设项目政府集中审批联动程序,加强对联动审批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三、加强重点单位管理,认真落实长效措施
  各级气象部门和气象灾害防御主管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教育、园文、建设、消防等部门,加强对危化企业、中小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建筑工地等防雷重点单位的管理,完善防雷重点单位管理机制,及时调整公布防雷重点单位名录,建立联系人制度,定期组织培训,组织开展防雷安全检查。
  各防雷重点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特别是高层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和电力、通信、交通、金融、学校、广播电视等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防雷安全工作检查,督促防雷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工作。
  各防雷重点单位要主动采取防雷工程性措施,制订完善本单位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分解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及时做好防雷装置日常维护、保养和整改工作,并委托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防雷安全措施,对已安装的防雷装置每年委托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及时做好维护、保养和整改工作,并接受气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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