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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20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等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雷减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我市是雷电灾害多发地区,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现代化电子设备和人员财产密集场所的大量增多和集聚,雷击事件和雷电灾害损失呈逐年上升趋势,并呈多样性方式发展。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造“平安杭州”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平安市、县(市、区)评审条件以及考核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防雷减灾组织机构,分解落实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督查力度,增加对防雷减灾工作的投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防雷审批管理,全面落实工程性措施
  新(改、扩)建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设计、安装防雷装置,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和安全性能检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防雷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行跟踪检测和竣工检测。大型建设工程、爆炸危险环境场所和需要重点防雷的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等在进行建设方案论证时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科学的防雷工程性措施。
  新(改、扩)建防雷装置必须依法报请各级气象部门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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