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核发上海外高桥造船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港口岸线使用证的批复
上海外高桥造船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发岸线许可证的申请》(外海司〔2010〕建字第38号)收悉。经核实,我局于2008年批复上海临港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杭州湾北岸临港新城港区部分港口岸线(沪交函〔2008〕83号),现“上海临港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已变更为“上海外高桥造船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经研究,同意杭州湾北岸临港新城港区部分港口岸线的使用人由原“上海临港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外高桥造船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核发《上海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编号:4420)。
有关港口岸线使用范围、使用功能及使用管理要求等内容仍按照我局沪交函〔2010〕83号文批复要求执行。